• 【要点】反担保你会用吗?

  • 2023-05-11行业新闻

我们知道,在一个正常的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了担保,不论担保人提供的是物保(也就是抵押、质押这些)还是人保(主要是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担保人就应当按照约定代债务人进行清偿债务。

 

清偿完之后,担保人就成为了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虽然有这种追偿权,但能实现吗?债务人连债权人的债务都不能履行,担保人的追偿权又有多大可能能实现呢?为此聪明谨慎的担保人就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这种追偿权提供担保。这就是反担保了,本质上仍是担保,同样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但注意,不是所有的担保方式都能拿来作为反担保,比如留置权就不行,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适用于因约定而产生的反担保。

 

接下来让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反担保吧~

 

 

反担保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属合同

通过前述的定义,可以看出担保与反担保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担保合同是反担保的原因和条件。但是,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反担保担保对象是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种追偿权是担保合同成立时设定并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之后而产生。

 

注意,担保对象不同构成了担保与反担保本质区别,也决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而反担保合同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属合同。也就是说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看担保合同的脸色。

 反担保不是从属合同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算

反担保的主债权是担保人对主债权的追偿权,产生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后。

除非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追偿权履行期间属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即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担保人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再向债务人追偿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后开始起算6个月。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产生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后

 

反担保的成立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成立条件

 

反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

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

 反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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