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改革!五部门联合印发免收投标保证金!
- 2023-06-05行业新闻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也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通知》提出,鼓励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鼓励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鼓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通知》还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方式、认定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进一步加大各自相关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对利用减免政策,进行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津发改政法〔2023〕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降低我市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对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方式、认定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五、原行业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减免方式,按原行业文件标准执行。
六、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各自相关领域宣传力度,督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积极落实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进一步加大各自相关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对利用减免政策,进行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八、以上政策措施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