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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整治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情形
- 2023-09-27行业新闻
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和2023年1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但在2023年1月1日后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01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支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02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评标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是投标人恶意投诉举报招标人、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03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尚未实现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04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四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
0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其他突出问题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是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三是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使用电子证照,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是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
六是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治理方式和实施步骤
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自查自纠阶段(8月26日至9月30日)
抽查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1月15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要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整改提升阶段(8月26日至11月30日)
原文如下:
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统一部署、边查边改,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和2023年1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但在2023年1月1日后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支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评标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是投标人恶意投诉举报招标人、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尚未实现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四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
(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其他突出问题。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是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三是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使用电子证照,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是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
六是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三、治理方式和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治理过程中,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通过“开展项目抽查、依法处置问题、健全长效机制”的方式进行,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抽查检查、整改提升”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全省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研究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夯实属地管理,明确人员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6日至9月30日)。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梳理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重点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逐项填报治理项目清单(附件1)。针对摸排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抽查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1月15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要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抽查检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整改提升阶段(8月26日至11月30日)。坚持边查边改,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针对自查自纠、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台账(附件2),明确整改措施,实行对号销账管理,压实整改责任,健全长效机制,逐项抓好落实。要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要通过整治具体问题,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要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单位)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于12月3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动员部署,强化宣传引导,适时召开会议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工作;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行业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总结提炼一批反映招标投标经验做法或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例。省相关部门(单位)将加大检查力度,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阶段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检查,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佳的,通报当地政府处理,确保各阶段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三)依法处置问题。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投诉举报接收、转办、移交、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查摆问题、落实整改作为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准确把握专项治理的目标要求、治理范围、治理重点和实施步骤,扎实做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做到问题定性准确,监督检查到位,整改落实及时,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