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部放大招丨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 2023-08-01行业新闻

近日,水利部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指出,存在因违法转包或分包,出借资质证书,行贿谋取中标、串通投标、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信息等情形而受到有关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将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条款具体如下: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其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其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身份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十条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三)因发生违法转包或分包、出借资质证书,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四)因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因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六)从事招标代理中因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九)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前款第(二)、(三)、(五)项所称“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信用信息的应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近3年无失信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中,适用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日常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评比表彰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信用状况良好

 

以下为通知全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高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进入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818日。

 

 

水利部办公厅

 

 

附件: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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